(2016)辽122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彦东诉被告常征、王宝生、张宝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彦东,常征,王宝生,张宝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658-1号原告袁彦东,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常征,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宝生,男,1962年2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张宝民,男,1972年5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彦东诉被告常征、王宝生、张宝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始终未到庭,案情复杂,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