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陶余海、李多雪与曾祥荣、曾祥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余海,李多雪,曾祥荣,曾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陶余海,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李多雪,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曾祥荣,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曾祥华,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余海、李多雪与被执行人曾祥荣、曾祥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曾祥荣、曾祥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陶余海、李多雪17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曾祥荣、曾祥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陶余海、李多雪发现被执行人曾祥荣、曾祥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