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阿勒泰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692号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理人:王安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