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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易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等人与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刘某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易某某、易某某、易某某、刘某某与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