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2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传英,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