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雪琴申请执行江七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琴,江七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雪琴。被执行人:江七一。申请执行人黄雪琴与被执行人江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138元。在执行过程中,仅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套房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