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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义昌与祥云县华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熊光元、陆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生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义昌,祥云县华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熊光元,陆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203号原告姚义昌。被告祥云县华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光元住所:祥云县祥城镇八里路东侧。被告熊光元。被告陆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义昌诉被告祥云县华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熊光元、被告陆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义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义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义昌撤回对被告祥云县华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熊光元、被告陆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0元,由原告姚义昌承担。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龚丽星审判员 杨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