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齐金华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185号原告齐金华。委托代理人王洪庆。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法定代表人王长福。委托代理人白晓梅。委托代理人李娜,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金华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0元,由原告齐金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