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增梅与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梅,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397号原告孙增梅。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387236434。法定代表人:米小更。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增梅诉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增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孙增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增梅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