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善忠与蒋中禄、汪显连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中禄,陈善忠,汪显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中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善忠。原审被告:汪显连。上诉人蒋中禄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陈善忠以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其在上诉人蒋中禄、原审被告汪显连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麓山村粉末涂料厂工作期间受伤,应视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蒋中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