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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琦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792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 判 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