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437号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进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崇成、吴淼。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海。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因需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4月2日、2011年4月8日向被告各转账3000000元,被告以收工程保证金名义出具两张收款收据交由原告收执。2011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月利率为1.8%,为了方便财务处理,原告以工程履约保证金名义汇到被告账户。据原告陈述,被告于2012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于2013年8月31日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0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另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将借款月利率变更为1.5%,该部分利息已偿还至2013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相应借款本息。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且已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均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560元,由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8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28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2856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盈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