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严炳秀、刘斌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严炳秀,刘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王宪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孝英,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渠,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严炳秀,女,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刘斌华,系被告严炳秀丈夫。被执行人刘斌华,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严炳秀、刘斌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小车壹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45677.03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