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22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瑶曲建国加油站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C7合同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瑶曲建国加油站,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C17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22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建国加油站。负责人李亚林,该加油站负责人。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C17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邹元红,该公司经理。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宜君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C17合同段项目部未自觉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建国加油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C17合同段项目部偿还铜川市耀州区瑶曲建国加油站���料款409755元,承担支付令申请费869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180元,合计424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C17合同段项目部银行存款424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