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包某,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某,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叶长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