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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包某,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某,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叶长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