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春革、张丽玲与上海毅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革,张丽玲,上海毅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陈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27号原告林春革,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张丽玲,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首桃,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毅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美裕路600号1幢20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4001969520。法定代表人潘金荣,总经理。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0280-8。法定代表人王石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庚。被告陈兴,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革、张丽玲与被告上海毅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陈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自愿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革、张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永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