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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山西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林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420-2号原告山西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骁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宝平,男,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平,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雪爱(系被告王林平之妻),女,1957年1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卫民,男,绛县卫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山西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半承担。审判长  于晓军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姚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