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万锦与姜世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锦,姜世(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周万锦,男,汉族。被执行人姜世(仕)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万锦与姜世(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世(仕)华外出,强制执行部分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