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代建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743号原告代建喜,男,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雷洁瑛,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2879-3。负责人李玉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成,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建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原告代建喜负担。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