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世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世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980号原告:临海市世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庙头村。法定代表人:卢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法定代表人:熊国斌。原告临海市世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世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世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临海市世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