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纪安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纪安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463号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欣欣小区。法定代表人刘芬,经理。被告纪安然,女,38岁,蒙古族,工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纪安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婧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