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维强、王德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维强,王德国,朱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29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告:朱维强,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德国,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维全,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维强、王德国、朱维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胜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