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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维强、王德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维强,王德国,朱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29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告:朱维强,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德国,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维全,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维强、王德国、朱维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胜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