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烈宝、孙敬兰与麻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烈宝,孙敬兰,麻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75-1号申请人李烈宝申请人孙敬兰被申请人麻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麻小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麻小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