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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烈宝、孙敬兰与麻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烈宝,孙敬兰,麻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75-1号申请人李烈宝申请人孙敬兰被申请人麻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麻小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麻小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