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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玉鑫机械加工厂与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玉鑫机械加工厂,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526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玉鑫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山香村山香路1号。负责人:陈育东,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洪克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禹会区玉鑫机械加工厂与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