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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林,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民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林,男,生于1990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涂超,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确然,男,生于1941年3月5日,汉族,退休干部,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县光明骨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风凰社区滨湖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7614609-3。法定代表人李天俊,院长。委托代理人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金晶,该医院职工。上诉人李春林与开县光明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李春林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开县光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肱骨内髁开放骨折并内侧副韧带损伤;2.右侧肘部皮肤挫裂伤并广泛皮肤潜行剥脱伤;3.右侧肱二头肌肌腹部分断裂;4.右侧前臂部挤压综合症;5.右手骨筋膜高压;6.右手1-5指多处皮肤挫裂伤;7.面部及右膝、踝部皮肤挫裂伤。住院期间开县光明骨科医院为李春林实施了两次手术,一是右臂丛麻醉下行右侧肱骨内髁开放性骨折清创、骨折复位固定术、手背部骨筋膜高压切开减压术,二是右臂丛麻醉下行右手部骨筋膜高压切开减压术后肌肉、肌腱坏死组织清除术。李春林共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10859.76元。李春林出院后,于2014年11月11日转入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肱骨内侧髁开放骨折清创缝合术后伴感染;2.右肘关节脱位复位术后;3.右手背侧切开减张术后伴感染;4.右侧食指伸肌肌腱损伤;5.右手掌侧皮肤裂伤术后;6.右侧尺神经损伤。共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55453.30元。在交通事故审理一案中,李春林已获得赔偿款105000元。李春林在一审中诉称:2014年10月31日,李春林因交通事故伤后在开县光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肱骨内髁开放骨折并内侧副韧带损伤;2.右侧肘部皮肤挫裂伤并广泛皮肤潜行剥脱伤;3.右侧肱二头肌肌腹部分断裂;4.右侧前臂部挤压综合症;5.右手骨筋膜高压;6.右手1-5指多处皮肤挫裂伤;7.面部及右膝、踝部皮肤挫裂伤。住院期间开县光明骨科医院为李春林实施了两次手术,一是右臂丛麻醉下行右侧肱骨内髁开放性骨折清创、骨折复位固定术、手背部骨筋膜高压切开减压术,二是右臂丛麻醉下行右手部骨筋膜高压切开减压术后肌肉、肌腱坏死组织清除术。李春林共住院11天后,右上肢伤口逐渐出现红肿、流脓、皮缘部分发黑的现象。于是开县光明骨科医院通知李春林转上级医院,2014年11月11日转入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肱骨内侧髁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术后伴感染;2.右手背侧切开减张术后伴感染。共住院22天,现已出院。2015年2月3日,经重庆市开县司法鉴定所鉴定,1.李春林右肘关节和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2.李春林右手功能障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2015年6月25日,经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春林右上肢辗压术后感染,不能排除开县光明骨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存在缺陷(即不能排除医疗因素的参与)。综上所述,李春林的损失与开县光明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依照《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开县光明骨科医院赔偿李春林疗费5545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2200元、误工费14933元、伤残赔偿金502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032.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240元,合计149812.90元。开县光明骨科医院在一审中辩称:李春林因车祸入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属实,医院作两次手术,履行了两次告知义务,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无过错责任,李春林的损失由交通事故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开县光明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李春林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四大构成要件均成立,才能构成侵权赔偿。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开县光明骨科医院在对李春林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存在。李春林对该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案李春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县光明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李春林的损害后果与开县光明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开县光明骨科医院存在过错,其鉴定费10000元,应当由开县光明骨科医院负担。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李春林要求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鉴定费10000元,由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春林负担。一审宣判后,李春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承担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共计47291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案件部分事实未予认定。即被上诉人漏诊上诉人的尺神经损伤,在给上诉人作右手作减压手术时,未做好清创处理,造成感染,且病例资料并无主治医师XX庆的签名,而是其他医生签名。2、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9日补交清晰病例23页,系替换2015年7月24日模糊病例,但多出3页,法院对此3页病例未组织质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根据模糊不清、不完整的病例作出,该鉴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开县光明骨科医院答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案件部分事实未予认定的问题。在一审中,原审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所示,开县光明骨科医院存在漏诊右侧尺神经损伤,但尺神经损伤确属难以恢复情形,漏诊系属于医疗过错,但与李春林右肢功能障碍无因果关系,右手背骨筋膜综合征切开减压术后感染,其根本原因在于右上肢受到的车祸损伤所致等。一审法院是采信了该鉴定结论的,对被上诉人的漏诊和术后感染是认定了的。二、对于补充的23页病例是否应予质证,鉴定机构依据20页病例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存在问题。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提交鉴定的20页病例与被上诉人于同年10月19日补交的23页病例,经审查确系多出3页,但该三页系开县光明骨科医院行右上肢碾压伤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的补充1页和行右手背骨筋膜综合征切开减压术后麻醉知情同意书2页,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和2014年11月10日两次手术前经李春林妻子崔红杰签字,另20页系照原模糊病例打印成清晰病例,其内容均未发生改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一审法院提交的进行了质证的20页病例(并未对被上诉人擅自提交未组织质证的3页病例,未纳入鉴定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李春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黄能萍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