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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沿依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km+877m处时,因避让对向来车操作不当,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樊某某(男,37岁)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保全拨打“110”和“120”报警救助。经法医鉴定,樊某某系生前因钝性物体撞击右颞顶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右颞骨骨折,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遭受重度破坏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王某某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赔偿收据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安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