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380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詹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胡庄村詹庄村,原告起诉的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天池路1号香榭丽都6栋1单元102室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邹子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