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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03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欣欣被告尹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欣欣、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缺乏基本的认识,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二人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看望过,没有支付过医药费,使本不牢固的感情进一步破裂。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尹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我们是经常争吵打架,但是原告也将我打伤了。而且原告将我的工资都拿走了,应当返还给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吵闹中有互相撕打致伤情形。平时生活中二人缺乏基本的信任和沟通,见面就指责争执,互相埋怨。原告于2016年3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争吵不断,经法庭制止劝导,二人情绪趋于平静。在处理双方共同财产时,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自己应得部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身份证1份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明原告将被告工资取走的证明条1份,上面没有具体数额,且时值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书写,原告对其不认可,被告也未再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扶助,加强沟通。原、被告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本应当在婚后加强沟通了解,不断巩固感情,但二人却争吵不断,且伴随相互施以暴力的情形,生活中缺乏基本的信任和沟通,见面就指责争执,夫妻感情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二人离婚。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工资12万元的请求,因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获得相关证据后,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进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