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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86号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永寿,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南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南铸造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锡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南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80元(此款已由锡南公司预交),由锡南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珅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