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