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袁良光与黄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亮光,黄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611号原告袁亮光。被告黄权。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袁良光诉被告黄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良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良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维审 判 员 刘健人民陪审员 杜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