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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新桥、李晓平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桥,李晓平,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5941号原告李新桥,住长春市。原告李晓平。被告刘红军,住德惠市。原告李新桥、李晓平与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桥、李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红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09年起分7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09000元,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9000元及利息。被告刘红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从2009年至2012年6月分7次从原告李新桥处借款共计109000元,并给原告李新桥出具借据7枚,有被告刘红军出具的7枚“借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刘红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刘红军应及时偿还借款。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新桥、李晓平人民币109000元。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