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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与广州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广州舜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416号原告: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某。被告:广州舜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庆年。原告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舜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诉讼费16230元,减半收取为8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