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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薛建平与被告薛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平,薛敬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366号原告薛建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峰镇人。被告薛敬华,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稷峰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平与被告薛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平以双方私下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建平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