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顺泰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顺泰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72号原告武汉市顺泰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36-38号6层3室。法定代表人邹汉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立,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街汉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何曼莉,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该公司生产物资部副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廖丹,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武汉市顺泰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严月华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人民陪审员 梁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