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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墨与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墨,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孙墨,男,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3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73725081-3。申请执行人孙墨与被执行人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