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双全与许晓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双全,许晓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任双全(又名任泉),男,1983年7月9日生。被执行人许晓辰(许宝辰),男,1988年4月29日生。关于申请人任双全与被执行人许晓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被告许晓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双全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许晓辰承担475元、原告任双全承担50元。由于被执行人许晓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任双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晓辰和申请人任双全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任双全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