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立锁与唐山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锁,唐山国土资源局,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63号原告吴立锁。委托代理人孙振宇,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西道23号法定代表人:全荣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从广,该局矿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殷志田,该局矿管处副处长。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峪村北。负责人:陈国才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牛俊生,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立锁不服被告唐山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管理,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立锁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文茜代理审判员 任立会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