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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精忠物业申请执行白永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白永光,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永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永光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永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