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徐殿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14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徐发某。原告徐文某。原告徐小某。原告徐国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徐某六。七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省,泌阳县司法局花园“148”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殿某。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等人与被告徐殿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等人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