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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学会、宋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会,宋飞,崔影超,宋建国,张玲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赵学会,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宋飞,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城内金花园。被执行人崔影超,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宋建国,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张玲芹,女,汉族,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飞、崔影超借款时,被执行人宋建国、张玲芹自愿以其拥有的位于良岗镇××村房产建筑面积为654.38平方米(产权证:良岗镇字第20122434422号)作了抵押并向房管部门作了抵押登记,因四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建国所有的(共有人:张玲芹)坐落在易县良岗镇良岗村街道门脸上下楼406.48平方米,院内平房247.9平方米、院内附属设施及整个院落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茂喜审判员  钟继红审判员  王永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