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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苑汉寿与哈尔滨钢丝绳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汉寿,哈尔滨钢丝绳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243号原告苑汉寿,男,1964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407050534),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红河小区502栋1单元7楼1号。被告哈尔滨钢丝绳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路九公里。法定代表人陈继光,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汉寿与被告哈尔滨钢丝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苑汉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苑汉寿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