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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6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福珍等与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福珍等,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6928号申请执行人沈福珍等14人。员工代表沈福珍、陆文斌、XX。被执行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申请人沈福珍等14人与被申请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5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福珍等14人工资133035元。至期,因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福珍等14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035元,执行费为1896元。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593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