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秦东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464号原告秦东,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民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164684。法定代表人JeanMarcDumont。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东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东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杨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