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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和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94号原告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芳,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肖彦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籽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