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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河北志勇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志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908号原告河北志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代河村106国道路西。法定代理人李俊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富,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路。代码证:70066149-1。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胜,该公司职员。案由: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富到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战胜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0日原告河北志勇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1133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22日0时至2015年11月21日24时止。2014年6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5亿元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2015年3月26日2时40分,原告的司机黄志斌驾驶冀J×××××号重型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三车道内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下行65公里加200米处时,未保持安全,该车右侧挂撞到前方因故障停驶在应急车道内由刘贺驾驶的吉C×××××/吉C×××××挂的汽车列车车身左侧,后该车前部又撞到前方因故障停驶在应急车道内的高明宝驾驶的车牌号为吉C×××××、吉C×××××挂的汽车列车后部,造成驾驶人黄志斌受伤,三车损坏、黄志斌车辆所载货物损坏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津蓟大队认定,黄志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贺、高明宝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该起事故造成原告车损92200元、货损56885元、施救费3600元、鉴定费7530元、公路赔偿款2000元,总计162215元,其中第三方赔偿交强险内财产损失4000元,其余损失158215元的30%即51464.5元,已由刘贺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且未超过保险限额,故原告损失158215元的70%即110750.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扣减本次事故货物损失绝对免赔额3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河北志勇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750.5元。判决结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志勇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750.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河北志勇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承担3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承担1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