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孔龙岗、吴玉凤等与耿生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龙岗,吴玉凤,王某甲,王某乙,耿生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046号原告孔龙岗,男,汉族。原告吴玉凤,女,汉族。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上述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吴玉凤,女,汉族,。系上述二原告的母亲。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生伟,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1号福安大厦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龙岗、吴玉凤、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耿生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龙岗、吴玉凤、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耿生伟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龙岗、吴玉凤、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龙岗、吴玉凤、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耿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