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吴建新与王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新,王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新,男。被执行人王建峰,男。本院在执行吴建新与王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峰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