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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461号原告韦某某,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