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461号原告韦某某,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