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滕君明与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785号原告(互为原被告)滕君明。委托代理人简海腾。委托代理人黎水杏。被告(互为原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ernerSchoeb。委托代理人杨超。委托代理人方炜君。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绪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简海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炜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9年5月20日。二、工作岗位:模具部师傅。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标准工资2150元,实际每月发放5393元。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393元。五、原告的仲裁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如下款项: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117.71元;2、2015年10月份工资3517.2元、加班费221.65元;3、律师费5000元。六、仲裁结果:1、被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54.5元、2015年10月工资3738.85元、律师代理费2626.26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八、被告的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54.5元、2015年10月工资3738.85元、律师代理费2626.26元;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九、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2015年10月工资数额为3635元(含加班费),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工资。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109元。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涉嫌找人代打卡为由叫保安将原告强制带离被告场所,单方将原告解雇;被告则主张原告上班至10月23日后自动离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交了《人事变动报告》、录音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劳动纠纷信访登记表、基本情况调查表、劳动争议调解处理表作为证据予以证实,其中《人事变动报告》载明了最后工作时间(2015年10月23日)、变动情况(即为“解雇”)以及原因(即“2015年10月7日07:30-11:30没有上班,但找人代打卡”),且有相关部门主管、经理签字审批。被告对原告信访行为的真实性认可,对信访内容不认可,对其他证据均不予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虽然未能提供《人事变动报告》的原件,但《人事变动报告》有被告相关部门主管、经理签字审批,对此被告并未明确否认;其次,在另案【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440、442-452号及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486-505号案】中,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均向员工出具《人事变动报告》复印件;再次,被告主张原告自行离职,因无证据证实,且该主张也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认定本案是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未就解除理由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参照双方确认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393元进行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109元(5393元/月×6.5个月×2倍)。十一、律师费:4992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原告的请求并未全部获得支持,故应按其请求成立部分占其全部请求的比例确定被告应支付的金额。经核算,律师费为4992元【73744元÷73856.56元×5000元】。(二)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滕君明支付2015年10月份工资(含加班费)人民币3635元;二、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滕君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0109元;三、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滕君明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92元;四、驳回原告滕君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苏莉(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